安装锅炉后拒付质保金被判罚
某矿冶公司发包由一锅炉公司包工包料安装锅炉,其锅炉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矿冶公司却没有足额给付质保金。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由矿冶公司如数将质保金支付给锅炉公司。
2009年5月12日,河池市一矿冶有限公司(简称:矿冶公司)与广西梧州一锅炉制造公司(简称:锅炉公司)签订一份《锅炉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锅炉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为矿冶公司安装锅炉一台及其他附件,矿冶公司在锅炉公司安装完毕,锅炉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向锅炉公司支付546800元安装费,同时还支付质保金55200元。
合同签订后,锅炉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将锅炉及其他附件全部安装完毕,经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后,同年8月19日,技术监督部门出具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确认锅炉公司的设备安装质量合格。2011年11月26日,矿冶公司在支付锅炉公司安装费的同时,在支付质保金上却只给了锅炉公司3200元,尚欠52000元未付。
2013年12月22日,锅炉公司在经过两年的多次向矿冶公司追讨均无果之下,遂将矿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矿冶公司给其支付尚欠的质保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审理认为,锅炉公司与矿冶公司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锅炉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揽合同义务,且已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矿冶公司在超过一年后才给锅炉公司支付安装费和质保金,而在支付质保金时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应当支付的金额,但矿冶公司只给予支付了3200元,尚欠的52000元一直未付,矿冶公司已构成了违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矿冶公司给锅炉公司如数支付尚欠的质保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矿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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